(来源:智汇大叔)
企业ODI境外投资存续期管理
前言:境外直接投资需要事前办理核准(备案),目前大多企业均知晓且能按要求办理,但与企业沟通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均忽视存续期管理,导致监管处罚、后续审批流程受限、银行资金结算受阻的情况,故整理此文,另此文仅为提示企业需要办理的事项,对具体如何办理未做详尽解释。以下信息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实际请以监管部门答复和相关最新法规为准:
参考法规:
1、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2、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
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
6、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外汇局)
一、外汇局/银行
1、应于取得商务/发改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回执的有效期内办理外汇登记(一般为两年)
2、完成外汇登记的次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存量权益登记(通过企业版ASONE系统可自主申报,网址zwfw.safe.gov.cn/asone/)
3、变更: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应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4、注销: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时,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改委
1、项目完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完成报告
2、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重大事项问询报告:发改部门问询时限内答复
4、变更:参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前向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
5、境外再投资: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项目的,应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项目情况报告表,敏感项目的无金额限制均应事前履行核准手续
四川地区可登记四川政务服务网站操作:www.sczwfw.gov.cn
三、商务部门(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操作: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四川地区可加入全省对外投资企业QQ群127733028,咨询电话:028-83230432)
1、报到登记报告:投资主体在境外完成企业注册或并购手续后,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在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在商务部网站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参赞处联系方式可商务部网站驻外经商机构栏查找)
2、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报告: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向备案商务部门报告
3、月度报告:发生资金汇出或者其他方式的出资时,或完成境外企业再投资的法律手续时才需报送,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报送,报送FDIY1\FDIY2\FDIY6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统计类-月报信息管理)
4、半年报告:每半年登录商务部网站完成报告,一般为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报告,具体报告时间及要求详询属地商务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合规情况、境外企业投资障碍,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还应参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报送额外信息(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
5、年报:实际对外出资或未出资但开展经营的报FDIN1表,有控股境外企业50%以上的报FDIN2表,持股境外企业10%以上的报FDIN3表,其余表企业视情况填写(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统计类-年报信息管理)
6、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境外银行贷款、境外发债等)新设或并购企业的需报告(业务系统同意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资格类-境外投资管理-证书查询中找到已备案的境外企业,在操作中选择境外企业再投资进行申请)
7、变更:原证书载明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应手续
8、注销: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完成投资目的地法律手续费后,向原备案商务部门报告,并取得注销确认函
四、各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定义有所区别,请企业做好区分:
1、商务部: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3、外汇局: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行为。
五、关于境外再投资的探讨
境外再投资作为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存续期管理的一项特殊情况,请参照四各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定义确认是属于境外直接投资还是境外再投资行为,并与各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认需要办理的手续。目前外汇局在汇发【2015】13号文已明确取消境外再投资备案,发改委也仅对投资金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项目备案。主要争议在商务部门,在与商务部门沟通中境外再投资报告一般指最终目的企业的再投资行为,如中间涉及多层级的,中间层级企业的再投资行为参照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定义,个人观点认为应属于一笔新的境外投资在商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但该投资行为无需发改委和外汇局(银行)办理登记。
六、提示企业注意的情况
目前绝大多数流程均需要在相关事项发生前,事后补救面临监管处罚和主管部门拒绝办理的情况,企业务必做好事前工作
2025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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